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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重在适度与平衡

2016-07-15 09:550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主要解决“谁来管”和“管到哪”的问题。随着网络食品生产销售新服务业态的进一步发展,相关的问题、矛盾和困难也会愈加凸显,该《办法》将根据情况适时补充和完善,最终由行政规章升格为国家专项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昨天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简称《办法》),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入网食品信息进行登记、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等义务,首次明确各级食药监部门是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方,也是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第一执法主体。(相关报道见A4版)

  网络食品生产销售的便捷性、入行的低门槛和上线的低成本,使其成为“互联网+”实践的领跑者之一。为确保这一“互联网+食品”新生事物比较自由地发育生长,尽快形成一种新的服务业态,鼓励其在自由生长阶段尽快形成规范的服务模式,监管部门对其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这样做并不意味着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反,这是遵循新生事物成长规律的明智之举,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开明与务实。此外,既然是新生事物,其利与弊在初始阶段往往很难分辨,此时若按线下食品生产销售的传统办法进行监管,那么肯定一管即死。

  话分两头说。由于网络食品生产销售在初始阶段充分自由生长,在目前社会诚信、商业诚信相对欠缺的条件下,网络食品生产销售模式的弊端也容易放大和蔓延。经过几年的自由生长,已被放大且快速蔓延的弊端集中体现了以下两方面。其一,自由生长已嬗变为“野蛮生长”,导致食品安全、食材卫生、生产加工销售卫生、生产者健康风险皆成倍放大。提供上线服务的平台公司盲目扩张,成为网罗劣质食品生产销售者的“大本营”,致使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完全失控的临界点。

  其二,低门槛甚至零门槛的特点,使得网络食品生产销售中,无证、无照经营者不在少数。如此一来,在安全风险陡然放大的同时,又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造成线上与线下同业竞争的极大不公平。由于税收大量流失,又导致网络食品生产销售活动无法纳入国家统计口径。现在,从政府、生产售卖者到享受线上外卖的消费者,都知晓这一新行当每年形成的市场规模好生了得,且年均增幅多年维持在两位数以上,但囿于一无证照、二无税收、三无国家统计、四无行政监管规章,致使“看得见的手”无从对其进行调节、引导和规范。若再不对网络食品生产销售进行适度监管,而任由其乱象环生,即使没有安全风险之隐忧,这一新的服务业态也势必行之不远。

  客观地说,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办法》,虽然开列了诸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量,但处罚是粗线条的,罚款是相对偏轻的。这恰恰说明,政府颁行《办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兼顾监管的必要性和适度性,在依法加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与保障经营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之间,寻找到一个科学的平衡点。对网络食品生产售卖暴露的一些苗头性问题,由于目前尚难以判断其会否嬗变成突出问题,《办法》采取了先放一放、看一看的开明态度,以避免因监管过于细密严苛,而束缚这一新生服务业态的正常发展。

  比如,对目前已成一定规模和气候的微信朋友圈食品售卖活动、通过个人微信公号和移动APP进行的食品售卖活动,以及以“回家吃饭、预订现做、原创美味、独家秘方、私人定制”等名号涌现的“家庭厨房”和“私家食肆”,由于短期内难以制定有针对性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办法》并未严格按监管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的食品生产销售的标准严加约束,而只是提出了笼统、宽泛的要求,为这些更时髦的网络食品生产销售预留了发展空间。

  总体上看,《办法》主要致力于解决“谁来管”和“管到哪”的问题。随着网络食品生产销售新服务业态的进一步发展,相关的问题、矛盾和困难也会愈加凸显,《办法》将根据情况适时补充和完善,最终由行政规章升格为国家专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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