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何先生从个体户杨先生开的家具店购买了一套36件紫檀属全花梨木五斗柜等家具。双方特别约定,所售家具木材依据国家红木标准GB/18107-2000属全红木制品,假一罚二。何先生收货后,委托北京市木材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所购家具中的写字台、床进行鉴定。检验结论为:上述家具中含有边材,边材不能称作红酸枝或花梨木。
事发后,何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赔偿货款。诉讼中,他再次申请法院对自己购买的家具材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再次载明:家具中的部分边材不能称为红木。
“这属于红木行业的惯例。”卖家杨先生称,北京市场上的全红木家具都含有一定的边材,他卖出的家具质量合格,没以其他木材替代,只在一些零部件部位使用了边材,根本不是假货。
诉讼中,双方对家具是否属于“全红木制品”以及属不属于“假”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明确约定适用国标。国标中,“全红木制品”并无明确定义;而红木的规定如下:“红木是指的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的心材……”。据此文意,可得出结论:全红木必须全部为心材。
庭审中,杨先生还认为,自己只是在一些零部件的部位使用了边材,根本不是假货,不应该适用“假一罚二。而何先生则认为,合同约定必须全部是心材才能合格,否则就是“假货”。
法院最终认定,从合同全文理解,此处的“假货”并非通常意义所说的假冒伪劣,不符合合同约定品质即为合同约定的“假”。法官同时强调称,杨先生的行为尚不属于欺诈行为,其错误之处在于“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
据此,法院判决杨先生双倍赔偿何先生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