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
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
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
办事机构。
二、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开立离岸账户,须向我部提供以下资料:
1、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2、有效的商业登记证;(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3、根据公司条例详列董事资料的D号表格文件(注册时间1年以上的公司还须提供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Form D And Annual Return)
4、公司组织大纲章程;(M & A)
5、董事及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Passports or I.D. cards of directors and authorized signatories)
6、最少由法定开会人数的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开户决议;(Resolution of the Directors of the Board)
7、开户金:根据我部提供的账号于三个月内汇入不低于USD50,000.00或等值的其他外币(不收取现金)后账户生效。
以上资料原则上我部需验证原件;贵司如无法当面提交正本文件,可提供由香港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见证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