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人士解析现状
其一:从事国内船舶保险人员对国际上船舶保险的通常、成熟做法不熟悉、不了解,受当时国内财产保险条款的影响,国内船舶保险也局限在一般的自然灾害,而对意外事故造成的机器损坏不予负责。比如火灾、地震、海啸、大风等,保障范围停留在国外船舶保险的发展初期。对于单独海损,船舶保险条款沿用国内财产保险的做法要进行扣减,不适用国际上对船舶保险自动恢复原则。”
其二:保障有限,出险后的赔偿责任更加不足。船舶保险条款对保险期限内每次和累计碰撞、触碰责任只负责一个船舶保险金额。对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也不得超过一个船舶保险金额。随着我国沿海内河船舶朝大型化发展,这种保障显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也使操作更加困难,使经营国内外船舶的船公司面临一个船队两种船舶保障的尴尬局面。
只改制度,只改条款,改变不了世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改变现状首先要改变现有法规和条款的不健全。在修改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的同时,制订船舶增值保险条款;对一些专用船舶,因他们的用途、标的、航行范围等与一般货船不同,在参照国外成熟条款的基础上制订游艇船舶保险条款、渔船保险条款,修改、完善现有集装箱保险条款,修改的主要是箱体保险部分,增加的主要是责任保险部分。
现代物流,信息很重要。船舶管理需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尤其是在船舶信息共享方面。船舶保险缺乏有组织、有规模的交流活动,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和相关行业之间无法共享保险、航运、贸易、海事海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不能形成互助互惠的良性循环。同时,外部支持专家网络的建立也可以随时为理赔做出一系列的鉴定及其追偿等服务。
规范市场,提高意识是根源。目前,费率管制已逐步放开,费率市场化已是必然,费率的全面开放对保险公司的压力是巨大的,价格战在一定时期内会一直存在。另外,中介手续费不断攀升、保费批减增多,恶性竞争使诸多船舶险经营者一直亏损。船舶险业务占比小,使得各公司未给予船舶险及其从业人员应有的重视和地位。同时,决策者没有从优化险种结构,满足公司持续发展需要的高度认识发展货运险的重要性,而是追求保费规模。对于投入比较大,现行考核机制与效益又不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从业人员和分支机构的积极性。
路在脚下,结合实际创新并实践,中国船舶保险定能大步向前。
新闻回放:“尽管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在过去二三十年的使用过程中进行过修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条款出台的时代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内船舶保险条款越来越不适应国内航运业和国内船舶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