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Autograph),简称《电子签字示范法》,2001年12月12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
《电子签字示范法》旨在为电子签字的使用带来更多的法律确定性。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所确立的“功能等同”原则包括三个内容:(1)数据电文等同于书面;(2)电子签字等同于传统手书签字;(3)具有一定条件的数据电文等同于原件。其中,“数字签名”是目前电子商务中应用最普遍、可操作性最强的一种电子签名方法,它主要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该法对电子签字定义如下:“‘电子签字’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字人和表明签字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电子签字示范法》共第12条,分别规定了电子签字的适用范围;定义;签字技术的平等对待;解释;经由协议的改动;符合签字要求;第6条的满足;签字人的行为;认证服务提供人的行为;可信赖性;依赖方的行为;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字的承认。此外,还制订了可作为评估可能的职责和赔偿责任准则的基本行为规则,它可以对参与电子签字过程中的各方当事人,如签名人、依赖方和可能介入签名过程的受托第三方具有约束力。
《电子签字示范法》的制定,是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补充,如将《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关于在电子环境下履行签字功能的基本原则加以发展,促进了电子签字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有助于各国加强利用现代化核证技术的立法,为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提供参考,并对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