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纠纷让货代协会副秘书长李林海和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总经理劳渝声眉头紧锁。
这是一个航空运输纠纷:亚东受上海经贸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委托,空运一批货物到纽约,结果不仅没收到运费,反而被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货物遗失损失。
而李林海认为,一旦亚东败诉,今后货代企业的法律风险将大大增加,整个航空货代业都会受到打击。
如今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已经一审判决亚东败诉。“以后货代企业在业务操作中将无所适从。”李林海忧心忡忡。
货代成被告
根据劳渝声的说法,1998年9月25日,嘉华委托亚东空运一批皮装到美国纽约。嘉华公司指示的收货人名称是UnitedEnterprisesGroupLtd.(以下简称UEGL),联系电话则是另一家PPW公司的常用电话,同时嘉华公司在货物包装及装箱单、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等多份单证上标注了PPW的唛码。
亚东接单后委托东航承运,货物于10月2日安全抵达目的港,亚东在美国的代理SpeedMark公司按照嘉华公司提供的PPW公司的电话履行了通知义务,并向其交付了运单。
10月5日,PPW公司凭借嘉华提供的“UEGLc/oPPW”的商业发票、货物装箱单等单证连同运货单在美国海关报关,并且通过了美国海关的审核认定,提取了货物。
随后,嘉华又在10月5日、10月21日、10月30日分别委托亚东以及另一家货代企业华力环球空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力)运送同样的货物给同一收货人UEGL,同样提供PPW的联系电话。按照同样的程序,对方收取了货物。
4个月后,远东、华力分别向嘉华开具运输发票,嘉华接收后没有表示异议。
1999年2月、3月,当亚东向嘉华索要运费时,嘉华致函亚东,称货运至美国后发生一系列争执,已造成该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待其处理完毕后立即将运费归还亚东公司。
1999年4月,亚东与嘉华对簿公堂,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催要运费。但原告戏剧性地又变成了被告:5月份嘉华反诉亚东“错放货物”,理由是其指定的收货方UEGL在美国是一家不存在的公司,亚东不可能将出口货物交给UEGL,要求亚东公司赔偿货损160余万元。
而长宁区法院2001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亚东“错放货物”成立,亚东负主要责任,承担75%货损;东航对亚东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嘉华负次要责任,承担25%货损。
对此判决,亚东、东航、嘉华均表示不服并同时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而华力公司因为同样的原因起诉嘉华,也被嘉华同样反诉“错放货物”,目前这个案子在长宁法院被中止审理。
对此,作为货代企业的亚东和华力两家公司都表示很不理解:“货物到目的港让货代取货的要求是不相同的,在美国只要履行了通知交单义务就是完成了货代义务,只要报关完成就可以取货。我们是不知情的第三者,如果就此判定是我们的责任是不合理的。”
但嘉华公司认为,亚东公司并没有适当履行交货义务。首先是嘉华公司指定的收货人不存在,但是亚东公司将单证交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属于不当交付。另外,亚东公司在交付运单的时候没有查验对方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且没有向嘉华公司提供UEGL的收货凭证,违反了交货程序。
货代该担多少风险?
李林海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中外贸易往来的增多,类似的货代与货主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以往更多的是出现在海运领域,而此次空运纠纷由于其事实情节与使用法律方面的特点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其审理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的意义:如果此案判决结果成为这类案件的判例,对于以后整个货代行业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这个案子也引起了中国货代协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专家的关注。货代协会甚至决定专门召开业务研讨会来找出对策。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梁瑞麟表示:“如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对整个货代行业会有很大的打击,极大地增加了货代行业的法律风险。”
北京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田建文教授也认为,货运代理人的权力和其所承受的风险是不对等的,这对于货代企业的健康发展不利。
不过,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其实有点蹊跷,从货代和货主双方的拉锯中,似乎可以看出里面有一定的人为的因素在作梗。
但不管是否里面有当事人主观的欺诈成分在里面,对于货代行业来说,确实该对这样的事件引起重视。因为在目前企业经营行为中还没有达到高度诚信的情况下,作为货代方,这样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管这种纠纷是由于故意还是无意中造成的。
而作为货代行业,最关心的就是对于收货方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而交货的程序究竟该是什么样的?
这些原本已经约定的行业惯例或者是有相关条文规定的程序,由于法院一审的判决变得模糊起来。
一旦二审维持原判,李林海认为货代行业的法律风险将大大增加。
其实,这个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货代方是否已经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造成的货物损失究竟该属于贸易上的损失还是运输造成的损失?……等多个法律范畴的关键细节。
根据上海市货代协会提供的材料,按照在航空货运中通用的《华沙条约》等相关法律规则,托运人须对航空货运单上的指示、说明或说明的正确性负责,货代和承运人没有检查的义务,如因材料、单证、指示、说明、声明不正确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责任。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完全依托运人批示信息交单,如造成损失,应由托运人承担,与货代或承运人无牵涉。
而对于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也都有相应的条款予以表述。
涉及到进出口贸易中,在适用法律上,究竟是该通用国际上的公约还是国内目前的现行法律条款?
业内的专家还存在着争论。在目前的航空运输行业,除了《华沙公约》和《中国民用航空法》外就是《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李林海说,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国际货运代理方面的专门的法律,目前所依照的只是中外货代行业的操作规范及国际通则所做的证明与说明。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后,不能很好地做到有法可依。
由于此次纠纷涉及部分细节在法律上还需细细推敲,据称法院方面在二审过程中还在为此争论。而由于此案的典型意义,法院方面也显得十分慎重,时至今日,已有数月之久,但迟迟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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