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1966年11月在日内瓦会议上通过。
该示范法的形成,是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现代商标保护制度,发挥工业产权在发展中国家发展商业和工业方面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而签订的。联合国际局曾于1966年起草了《商标、商号、原产地标志和不正当竞争的示范法草案》,分送给76个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以供研究和提出意见;同时还送交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政府,以及联合国和其他许多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便征求意见。1966年11月7日至11日,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局在日内瓦总部召集了由发展中国家和政府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通过了该示范法。
该示范法共55条,分为5编:第1编(第1-3条),总则,定义,国际公约的适用,外国人的权利;第2编(第4-38条),商标和服务商标,包括商标权,注册程序,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商标注册所给予的权利,申请和注册的转让和转移,许可证合同,商标注册的放弃、撤销及无效,对商标权利的侵犯;第3编(第39-46条),集体商标,包括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及公告,集体商标使用章程的修改,集体商标的使用、移转和无效;第4编(第47-52条),商号、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禁用的商号,商号的保护、转让,不公正竞争行为,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滥用;第5编(第54-55条),诉讼程序规定与细则。
该示范法是一个范本而非统一法,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传统和法律,决定是否遵循该示范法来进行本国立法。示范法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是这些国家立法的有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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