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UN 1980),简称《联合国范本》(UN范本),1979年12月21日通过。它主要是为各国签定避免和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同一纳税义务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因税收管辖权的不同而引起重复征税的协议而提供的协定范本。
《联合国范本》由序言,协议条款和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序言是开头说明部分。国际税收协定条款共七章29条。第一章“协定的范围”,规定对哪些人和哪种适用该协定。第二章“定义”,对纳税人、公司、缔约国一方企业、国际运输、主管部门、居住者、常设机构等含义进行限定。第三章“对所得的征税”,较详尽规定不同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应由何国行使。第四章“对有关资本的征税”,主要是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的税收管辖权。第五章“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第六章“特别规定”,它们是:1、无差别待遇,即避免税收歧视;2、相互协商程序,是在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行动导致或将导致不符合本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解决;3、情报交换,缔约国双方主管部门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的情报应相互交换;4、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即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按照国际法一般原则或按特别协定的规定所赋予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财政特权。第七章“最后的规定”,规定协定的生效和终止问题。协定的最后部分是结束语。
《联合国范本》的基本内容是:(1)征税权的划分与协定的适用范围。在指导思想上承认优先考虑收入来源管辖权原则,即从源课税原则,由纳税人的居住国采取免税或抵免的方法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强调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协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纳税人的适用范围规定和税种的适用范围规定。
(2)常设机构的约定。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含义作了约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三个要点:第一,有一个营业场所,即企业设施,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第二,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地点,并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业通过该场所进行营业活动,通常由公司人员在固定场所所在国依靠企业(人员)进行经济活动。
(3)预提税的税率限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征收预提税的通常做法,是限定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使缔约国双方都能征到税,排除任何一方的税收独占权。范本规定预提税限定税率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4)税收无差别待遇。范本主张平等互利的原则,缔约国一方应保障另一方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税收待遇。具体内容为:国际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资本无差别。
(5)避免国际偷税、逃税。范本对此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情报交换。分日常情报交换和专门情报交换。日常的情报交换,是缔约国定期交换有关跨国纳税人的收入和经济往来资料。通过这种情报交换,缔约国各方可以了解跨国纳税人在收入和经济往来方面的变化,以正确地核定应税所得。专门的情报交换,是由缔约国的一方,提出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由另一方帮助核实。2.转让定价。为了防止和限制国际合法避税,缔约国各方必须密切配合,并在协定中确定各方都同意的转让定价方法,以避免纳税人以价格的方式转移利润、逃避纳税。
《联合国范本》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各方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对外谈判和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较多地参照联合国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