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3 关于内资生产企业(无论是否有进出口权)及三资生产企业退(免)税的问题解释。
参照生产企业退(免)税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3、《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24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56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2002]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