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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简介

2007-11-19 11:510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Procurement of Goods, Construction and Services)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4年第27次大会通过。本示范法是在1993年通过的《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增加服务采购的内容而形成的,同时出版的还有采购法起草指南。制定本示范法是为了帮助正在改革公共采购系统的国家增加其经济的市场导向,或者帮助这些国家更新采购立法,进一步撤除国际贸易壁垒。通过竞争最大化,公平对待全部投标人,增加透明度和客观性。示范法为尚没有采购法的国家提供了一个起草、评价其采购法和采购惯例的样本。

    本示范法的目的是在于发展经济、提高采购的效率和抑制腐败,使公众有信心认为通过负责任的政府采购,可以获得公共资金的价值,投标人可以得到公平的对待。

    示范法共有6章57条。第一章(第1-17条)为一般规定,明确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定义,资格预审,交流方式,拒绝全部投标,中标通知和语言等;第二章(第18-22条)规定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第三章(第23-36条)介绍招标程序,分为招标和资格预审,投标和评标,规定了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第四章(第37-45条)规定了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第五章(第52-57条)为采购审查。

    示范法规定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条件为:1、具有必须的专业和技术资格与能力,有财务资源、设备和其他设施,有管理能力、责任、经验和信誉的人员履行合同;2、有法律能力签署合同;3、没有破产、停产、被清算、托管或受到法律起诉;4、履行了纳税和社会保障义务;5、公司领导和官员没有职业犯罪,在年内没有作假或被停止投标,全部资格条件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说明。提供假信息或实质上不正确或不完全信息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无资格投标。采购方应要求提供非实质上不正确或不完整信息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澄清问题,不能迅速改正其不足之处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投标可以被拒绝。

       示范法规定了货物和工程的最主要的采购方式是招标采购,服务的最主要的采购方式也与货物和工程的招标方式类似,主要是竞争内容和评标方法不同。示范法中货物和工程采购的招标方式主要是在价格上的竞争,而服务的招标方式则主要是在质量上的竞争。所有其他采购方式,如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的两段招标,有限招标,征求建议书,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和专门适用于服务采购的最低价无谈判选择、组合价无谈判选择、同时谈判选择顺序谈判,均为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采用的特殊采购方式。示范法详细规定了这些特殊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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