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UNCITRAL 2003-Model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n Privately Financed Infrastructure Projects)2003年7月1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36届会议通过。200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33届会议通过了《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第34届会议提出起草《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作为《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的一个增编。
该《联合国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共5章51条,包括总则,特许公司的选定,基础设施的建造与运营,特许权合同的期限、展期和终止,有关特许权合同纠纷的解决。“总则”的内容包括立法的目的、相关术语的定义以及签定特许权合同的权力和合格的基础设施部门等内容。“特许公司的选定”的规定包括提高竞争筛选的谈判程序和不经过竞争的谈判程序。“基础设施的建造与运营”的条文包括特许权合同的内容、管辖法律、合同的转让、修订以及基础设施运营中涉及的资产所有权、地役权、担保权益、财务安排、补偿等。“特许权合同的期限、展期和终止”部分,规定了特许权合同的期限、展期和终止以及特许权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的安排,包括财务安排和停业与移交措施。“有关特许权合同纠纷的解决”的内容,包括订约当局与特许公司之间的纠纷,涉及客户或基础设施用户的纠纷以及其他纠纷。
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指私营部门通过与东道国公共部门签定特许权合同,参与东道国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新基础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开发和运营或现有基础结构设施的翻修、现代化改造、扩展或运营(如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