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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简介

2007-11-19 11:550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简称《跨国界破产示范法》。1977年12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72次全体会议通过。

《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的目的,在于为处理跨国界破产案件提供有效机制,以促进达到下述目标:(1)本国法院及其他主管机构与外国法院及其他主管机构之间涉及跨国界破产案件的合作;(2)加强贸易和投资方面的法律确定性;(3)公平而有效率地实施跨国界破产管理,保护所有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利益;(3)保护并尽量增大债务人资产的价值;(5)便于挽救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从而保护投资和维持就业。

《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共5章32条。主要内容是:序言;第一章,总则(第1-8条);第二章,外国代表和债权人对本国法院的介入(第9-14条);第三章,对外国程序的承认和补救(第15-24条);第四章,与外国法院和外国代表之间的合作(第25-27条);第五章,同时进行的程序(第28-32条)。

    《跨国界破产示范法》注意到跨国界贸易和投资增加,企业和个人资产分散于多国的情况因而日增,资产散布于多国的债务人一旦成为破产程序的对象,在监管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和事务方面往往亟需进行跨国界合作和协调,许多国家缺乏可进行或促进有效的跨国界协调和合作的法律框架,而公平和国际协调的跨国界破产示范法,将有助于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以协助各国使其跨国界破产立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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