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是成交手数(深市提供)的变化。
由于是5秒钟之内的交易结果,所以对于一些交易量较大的个股来说意义不大,但本案所涉为小盘股。
在第一次涨停过程中成交的手数大部分是1笔,而成交的数量不超过几十手,所以确认封单是大单。随着封单的突然减少以及涨停的打开,成交量同步大增,成交手数失去意义。第二次涨停因成交笔数相对较多而难以把握,但第三次涨停又以1笔占绝大多数。这一细节说明至少在第一次和第三次的涨停封单是大单。
如此大单可以排除市场散单的可能性,它应该来源于一次性大单或者主力单。
如果是一次性大单已经完成,那么最后的封单没有意义,如果一次性大单没有完成那么也不能封涨停,这样更难买进,所以这些大封单来源于主力。
其二是封单的数量,从一开始的300多万股到第二次的100多万股再到最后一次的60多万股。
封单越多对卖方威慑力就越大,但本案例的交易过程正好相反,越是封单多成交量越大,这是一个非自然交易细节。
先看卖方,打开涨停是主力所为,但会引来市场抛盘,因此买方中有市场散单也有主力单。再看买方,根据市场常态,涨停被打开以后市场买单只有在股价不跌的情况下才会在微跌的价位上接,而要维持股价微跌的状态只有靠主力,因此买方也是由主力和市场散单一起组成的。不过主力并没有对倒,主力交易的对象仍然是市场散单,而随着市场买单的逐步枯竭主力将股价封至涨停。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结论①:主力并非控盘主力,此类盘子的个股完全可以借此消息而全天封于涨停,但主力对后市有信心,在涨停打开后的微跌状态坚决承接表明了这一点。
结论②:市场买单不少于卖单,否则的话主力不会力保股价涨停被打开后微跌的态势。
结论③:主力真正目的是强制市场进行相对高位的换手。
尽管该股短期上涨幅度已经不小,但此类个股受基本面影响较大,且公司曾表示在债务重整完成后将启动资产重组事宜,因此股价走势会易于常理。当天交易过程显示主力仍然在借消息进行洗盘,表明目前获利盘仍然不少,接下来的走势将受制于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如果破产重整被法院正式受理则股价将进一步走高,反之则会进入整理。从操作上来说,寻机逢低买进是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