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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颁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第一证” 奉贤率先实施

2016-07-06 09:310
   据《劳动报》报道,昨天上午,编号为31000000001号的上海第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被颁出。据悉,本市各区县年底前择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201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全部划归国土资源部。2014年1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明确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要求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2014年9月,专门成立了上海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务。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6年6月12日起,奉贤区在本市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受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奉贤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具体办理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事务工作。奉贤区启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原则,奉贤区现有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本市其他区县年底前择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期间,除奉贤区以外的区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工作模式,发放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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