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划的要点,这些分销银行将以相等于迷债面值六成的金额(向65岁以下),或面值七成(向65岁以上)向购买了迷债的合资格投资者,回购他们持有的迷债;银行支付投资者总金额约为63亿港元。
此外,分销银行日后若出售迷债抵押品后,会按协议规定,再向投资者派发额外的余款。
计划的要点还提出,分销银行在自愿的基础上,会根据回购计划向早前已经与分销银行达成和解的合资格投资者补回差额。
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当日就此发表声明称,欢迎证监会、金管局和雷曼迷债分销银行达成协议,提出符合投资者权益的回购迷债计划。投资者如接受回购,绝大部分客户可取回投资迷债面值七成或以上的款项。事件能有一个终结亦可纾解投资者经历10个月的困扰,同时也有助银行早日恢复日常业务的正常运作。
声明说,证监会的有关决定经过了全面和公平的调查,也体现出香港的规管架构提供了有效的申诉渠道,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声明表示,有关方面会从雷曼事件的经验中不断检讨,进一步完善规管架构,加强对投资者的保障。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也于22日表示,监管机构和分销银行达成的协议兼顾了各方考虑,符合公众利益。回购计划为超过90%的迷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途径。他说,这个计划亦彰显了香港证监会和金管局的监管能力,分销银行需按协议,对回购的财务支出作出承担。他们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将来再发生同样的事情。协议亦要求分销银行委聘独立的专业机构,检订其内部监控及合规制度,特别是处理客户投诉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