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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24问 三种情况可以减税

2012-10-17 09:150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24问: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有哪些?

  答:(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25问:个人所得税减税项目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6问: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管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7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及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均应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采掘业等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8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的期限,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9问: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0问: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1问: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答: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32问:取得的实物、有价证券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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