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尼苏达州
2010年5月15日通过法案SF2510,使之成为法律,于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规定儿童珠宝中可溶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0075%(质量比)。
2.康涅狄格州
2010年6月4日通过法案HBNo.5314,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生产、销售、供销或分销总镉含量超过0.0075%(质量比)的儿童珠宝。
3.伊利诺斯州
2010年7月29日通过法案HB5040,即《儿童产品镉安全法》,并立即生效,规定任何人不得生产、在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供销、分销或为使用提供可溶镉的含量超过0.0075%(质量比)的儿童珠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