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监管制度,对证监会设立了多重的制衡机制。如当事人对证监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满,可以向申诉专员公署提出申诉,也可以要求进行司法复核。此外,《证券及期货条例》颁布后,香港又把原来非常设的“证券及期货上诉委员会”改为“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成为一个常设机构,由高等法院担任全职主席,它有权对证监会作出的所有纪律处分决定进行全面复核,有权推翻证监会的决定或作出新的裁决。另外,政府还设立了一个独立的“程序复检委员会”,有特区首长任命的5位相关专业的公众人士组成,根据政府授权复检证监会的所有决定及其作出的程序,以确保证监会的工作符合程序和法律。可见,香港队证监会的制衡措施是相当严格的。